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影响



今年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正式颁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必将影响重大,其正式施行之日就是《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一众法律废止之日,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对担保制度所作的修改吧

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的让与担保,也属于非典型担保。但是非典型担保合同不仅限于此,民法典第388条将担保合同拓展到“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法条对比

民法典 物权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明确担保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取得代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原债权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未规定代位权,《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代位权,为保证人实现追偿增加了法律上的权利保障。

法条对比

民法典 物权法 担保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新增存在撤销权、抵销权时担保人的责任

 

撤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可以实现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的目的,但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将损害保证人的利益,《民法典》新增保证人的此项抗辩事由,能够更好的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扩大可担保物权的范围

列明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

列明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质押;

删除《物权法》中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限制删除;

将《物权法》中不得抵押财产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改为“非营利法人”,将营利法人中的私立学校、医疗设施纳入抵押领域 

法条对比

民法典 物权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再限制抵押物的转让

 

民法典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物,但需通知抵押权人,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理的保护了受让人的权利。

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不能随意转让抵押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且转让后还需提前清偿债务或就转让所得财产提存,或让受让人同意代为清偿。

法条对比

民法典 物权法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认可流押、流质

 

流押、流质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直接获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的抵押、质押方式。但是订立担保合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经济上通常是不平等的,存在债权人利用债务人处于急迫困窘的境地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因此被《担保法》、《物权法》所禁止。

但近年来,域外立法关于流质条款的效力有缓和的趋势。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采取较缓和的态度,未直接限制当事人对流质条款的约定,而是规定约定抵押、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条对比

民法典 担保法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完善同一财产上的不同担保权益受偿顺序

 

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置多个担保权益,但是清偿时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是一个问题。《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上有多个已登记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时间清偿,登记时间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在实务中,同一天登记的往往都是按照比例清偿,但实际上就算同一天登记也是有时间先后的。《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规定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删除了登记时间相同的情况。

此外,《民法典》还新增购买价款抵押优先权制度,其清偿顺序仅在留置权之后。

总的来说当同一动产上多项担保物权竞存时,优先受偿顺序可简要概括为:留置权>购买价款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按照登记、交付时间先后)>未登记的抵押权。

法条对比

民法典 物权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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