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性保函与独立保函的区别

一、什么是从属性保函,什么是独立保函?

 

保函在性质上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保函。

从属性保函指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从合同,法律效力会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而变化。只有当申请人违约且拒不承担责任时,担保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则要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基础合同的条款来判断。一方面容易使债权人处于不利境地,另一方面担保人在交易过程中也天然处于劣势

独立保函则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的,但其效力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当受益人要求赔付保函项下的款项时,开立人仅需对单据进行审查,只要单据相符就直接赔付更好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加强了对债权的保护,与此同时也将担保人从力所不能及的履约调查中解脱出来,避免被卷入合同纠纷甚至诉讼的可能。

 

二、如何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独立保函的认定条件:

保函载明见索即付的;

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的;

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的;

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函为独立保函,不符合的为从属性保函。

 

三、具体区别


1. 效力不同

独立保函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从属性保函随基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基础合同的变化、灭失而发生变化或灭失。

2.索赔形式不同

独立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

从属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

3.可约定的责任方式不同

从属性保函既可约定一般责任,也可约定连带责任。

独立保函则不可约定,其不能适用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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